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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防制政策

一、 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公司致力落实贿赂防制,并对贿赂采取零容忍态度,特订定本政策,作为承诺及实施各项贿赂防制措施之依据。


本政策适用范围及于本公司之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捐助基金累计超过百分之五十之财团法人及其他具有实质控制能力之机构或法人等集团企业与组织。 但前述所指集团企业与组织如另订定贿赂防制政策或其营运所在地法令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二、 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经理人、受雇人、受任人或具有实质控制能力者(以下简称实质控制者)。 前述适用对象以下简称为「本公司人员」。


三、 贿赂防制政策目标

本公司为落实贿赂防制管理制度之目的,订定以目标:

贿赂零发生;

持续改善;

建立反贿赂文化;

落实举报者保护;

严惩不诚信行为


四、 禁止贿赂行为

本公司禁止贿赂行为,本准则所称贿赂行为,系指本公司人员于执行业务过程,为达成交易或为自己或他人利益等目的,直接或间接提供、收受、承诺或要求任何不正当利益、 触犯本准则所禁止之行为、或从事其他违反诚信、不法或违背受托义务之行为。


五、 遵守适用之贿赂防制法律

本政策规定应遵循所有贿赂防制相关法律及规范,以作为本公司人员在各营运所在司法管辖区之行为依据。


六、 本公司对贿赂行为之处理

本公司发现或接获检举本公司人员涉有贿赂行为时,应查明相关事实,如经证实确有违反相关法令或本公司贿赂防制政策及规定者,应立即要求行为人停止相关行为, 并依公司规章惩处,且于必要时透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权益及名誉。


本公司发现或接获检举他人对本公司从事不诚信行为,其行为如涉有不法情事,应将相关事实通报司法、检调机关,且于必要时透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权益。


七、 检举信箱

本公司检举违反诚信经营、不当行为提出检举者及贿赂行为之检举信箱:gm@lcygroup.com或采书面投递地址:台北市松山区八德路四段85号3楼,李长荣化学检举信箱, 检举人应提供具体事证,进行实名或匿名检举。 检举人身分及检举内容均应予以保密,本公司鼓励基于善意,或者基于合情理的信任检举事件,并将确保检举人不因检举情事而遭不当处置。


八、 本公司对贿赂防制之承诺与执行

本公司应要求董事与经理人出具遵循贿赂防制管理政策之声明,并于内部管理及外部商业活动中确实执行。 并于雇用条件中,要求受雇人遵守贿赂防制管理政策与相关管理制度。


九、 实施

本政策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