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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公司政策

李长荣检举制度办法

2022年10月19日董事会制定

2026年04月30日董事会修订


第一条 (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引导本公司人员在营业范围内具备高度道德标准,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畅通检举投诉渠道,同时确保检举投诉问题得到及时处理,特制定本办法,以遵照执行。


第二条 (范围及类别)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及受托人,涉及包含但不限于:(1)违反本公司《诚信经营守则》、《诚信经营作业程序及行为指南》、《道德行为准则》或其他相关法令的违法行为;(2)任何损害本公司权益或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如贿赂、舞弊、侵占公司资产、收取不当利益等;(3)职场违法侵害,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歧视、性骚扰及其他类别的骚扰行为。


第三条 (名词定义)

一、 检举人:全体员工、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或相关的利害关系人。

二、 检举受理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本公司总经理室。

三、 检举调查单位(以下简称“调查小组”):由总经理责成相关主管组成调查小组,其小组成员至少包含稽核主管。若检举案件属于违法侵害类型(职场欺凌/性骚扰/就业歧视),应有外部专家参与调查。


第四条 (检举渠道)

一、 电子检举信箱:gm@lcygroup.com

二、 书面投递地址:台北市松山区八德路四段85号3楼 李长荣化学检举信箱

三、 检举要件:

(一)   检举人应至少提供:(1)检举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电子信箱或通讯地址;(2)被检举人姓名、服务单位(所属部门)或其他足以识别被检举人身份特征的资料;(3)可供调查的具体内容或合理怀疑的证据。

(二)   匿名或未以真实姓名、未提供检举人联系方式的检举,在有明确且具体举报信息下,经初步审视或核实属实后,由总经理组成调查小组展开调查。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得不予受理或回复并直接结案:

(1) 匿名或未以真实姓名检举,且无具体内容或证据可供核查者。

(2) 检举内容显属谬误或夸大不实者、或未能提供可证明违法或违法侵害的证据、或经核实与事实不符、或属虚构伪造者。

(3) 同一检举事由经适当处理,并已明确答复。

(4) 同一检举案件,检举人以同一事由分别依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向本公司检举并已经被受理者。


第五条 (处理程序)

一、 受理及立案:

(一)   受理单位在接获案件后汇总承办,可根据检举内容需要通过电话、书面或面谈进行确认,但全程应以机密处理并完整留存。

(二)   符合检举要件者,应立即由总经理责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三)   如检举情事涉及董事或职级相当於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阶层,应呈报至董事会。检举情事的层级涉及上述人员或应回避对象时,应由稽核部门或董事会另行指派的非利害关系人为受理单位。

二、 调查:

(一)   检举案件立案后,由调查小组审慎规划核实方式及查明证据,且在核实过程中应给予被检举人陈述或申诉的机会。必要时得由其他部门或外部专家提供协助,外部单位亦应依本公司规定恪守保密。

(二)   本公司各部门及当事者应全力配合调查检举案件,不得在调查时任意干涉调查工作的进行。

(三)   调查小组对于核实过程、被检举人意见陈述、调查结果及后续处理或改善建议等事项,应明确记载于调查报告中并依第六条第一项保存。

(四)   调查小组的调查期限原则上在开始调查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如有必要,可视情况延长,最多得延长两次(每次延长的时间以一个月为限)。

三、 惩处及防范:

(一)   被检举人经调查完成後确有违反相关法令或公司规定时,公司应立即要求被检举人停止相关行为,并采取适当处置。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请求损害赔偿,以维护公司的名誉与权益。

(二)   检举案件经核实属实,应责成本公司相关单位检讨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及作业程序,并宜在一个月内提出具体检讨改善措施,以杜绝相同情形再次发生。

四、 结案及报告:

(一)   如调查中发现属重大违规情形、或公司存在重大损害风险,调查小组应立即作成调查报告,并以书面通知董事会。

(二)   调查小组在调查报告完成后,应根据核实结果向董事长审批,并视案件情节呈报董事会。

(三)   检举案件涉及司法案件时,董事会及总经理就公司查明的证据资料提请检调单位进行调查。

(四)   检举案件的处理情况,应适度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检举人。


第六条 (保密及保护)

一、 检举事件相关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受理检举文件、核实过程、调查结果及报告)应留存书面或电子文件,并以机密件管理,保存期限至少五年;如发生与检举内容相关的诉讼时,应继续保存至诉讼终结止。

二、 对于检举人的身份资料,本公司除检举人同意公开身份或法令另有规定外,应恪守保密,不得泄露足以识别其身份的信息。

三、 本公司对于检举人、处理检举事件的相关人员,应尽保护之责,避免其因检举情事而遭受不公平或不当处置。如检举案件相关人员遭受他人威胁、恐吓或其他不利行为,公司应协助其报请警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 如检举人为内部员工时,本公司声明保障其权益,决不因检举案件而予以解雇、撤职、降职、减薪、损害其依法令、契约或习惯上所应有的权益,或采取其他不利处分。


第七条 (利益冲突回避)

一、 检举案件的受理、调查及处理过程应严格保密,禁止向无关人员透露案情;与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时,亦仅能就该员与案情相关部分询问,有利益冲突之人应予以回避。

二、 调查小组人员如发现检举事项与其有利害关系,应立即向总经理说明并申请回避。


第八条 (检举奖惩)

一、 检举案件经核实属实,如检举人为本公司员工,可根据检举情节的轻重,酌情奖励。

二、 检举案件如经核实后为公司员工故意虚报、恶意指控、诬告、伪造文书,经查证属实后,将根据公司工作规则及内部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九条 (施行)

本检举办法由诚信经营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告实施,修正或废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