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政策
李长荣检举制度办法
第一条 (订定目的及依据)
为引导本公司人员于营业范围内具高度道德标准,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畅通检举投诉管道,同时确保检举投诉问题得到及时处理,爰依「诚信经营守则」、「诚信经营作业程序及行为指南」 、「道德行为准则」及相关法令规定,制订本办法,以资遵循。
第二条 (范围及类别)
任何人发现有犯罪、舞弊、不诚信或违反法令之虞时,均得向本公司提出检举,包含但不限于(1)违反公司适用之法令或规范以及公司政策、制度或道德行为准则等相关 规定之行为等、(2)任何损害公司权益或有损害之虞之行为,如贿赂、舞弊、侵占公司资产、收取不当利益等。
第三条 (名词定义)
一、检举人:提出检举之人。
二、被检举人:指检举内容指称有犯罪、舞弊或违反法令行为之本公司董事、受雇人、受任人。
三、检举受理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本公司总经理室。
四、检举调查单位(以下简称调查小组):由总经理责成相关主管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其小组成员至少包含稽核主管。
第四条 (检举管道)
一、电子检举信箱:gm@lcygroup.com
二、书面投递地址:台北市松山区八德路四段85号3楼 李长荣化学检举信箱
三、检举要件:
(一)检举人应至少提供(1)检举人真实姓名、连络电话、电子信箱或通讯地址;(2)被检举人姓名、服务单位(所属部门)或其他足资识别被检举人身份特征之 资料;(3)可供调查之具体或合理怀疑事证。
(二)匿名或未以真实姓名、未提供检举人之联络方式之检举,在有明确且具体举报资讯下,受理单位仍应制作检举纪录向上呈报核备,并给予是否进行受理查证之建议; 惟检举事件经查证属实,因未能得知
检举人真实资料,故无法依本检举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 (处理程序)
一、受理及立案:
(一)受理单位于接获案件后应登记立案,依检举内容需要得以电话、书面或面谈进行确认,惟全程应以密件处理并完整留存。
(二)符合检举要件者,应立即由总经理责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三)如检举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阶管理阶层,应呈报至董事会。
二、调查:
(一)检举案件立案后,由调查小组依检举案件审慎规划查证方式及查明事证,且在查证过程中应保有被检举人陈述或申诉之机会,必要时得由其他部门或外部专家提供 协助,外部单位亦应依本公司规定恪遵资料保密。
(二)相关人员及当事者有配合调查之义务。
(三)调查小组对于查证过程、被检举人意见陈述、查证结果及后续处理或改善建议等事项,应明确记载于调查报告中并完整留存。
(四)调查小组宜于接获调查日后三个月内完成初步调查报告,如未能于期限内完成或有继续查证之必要,得延长一次(以三个月为限),并应于调查 报告中叙明理由及预计完成查证期限。
(五)如于查证程序中发现属重大违规情形或公司受有重大损害之虞,调查小组应立即作成调查报告,并以书面通知董事会。
三、惩处及防范:
(一)被检举人经调查确有违反相关法令或公司规定时,公司应立即要求被检举人停止相关行为,并为适当之处置,必要时透过法律程序请求损害赔偿,以维护公司之名誉与 权益。
(二)检举案件经查证属实,相关单位应检讨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及作业程序,并宜于一个月内提出具体检讨改善措施,以杜绝相同情形再次发生。
四、结案及报告:
(一)调查小组于调查报告完成后,应根据查证结果向董事长核定并视案件情节呈报董事会。
(二)检举案件涉及司法案件时,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就公司查明事证资料提请检调单位进行调查。
第六条 (保密及保护)
一、检举事件相关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受理检举文件、查证过程、调查结果及报告)应留存书面或电子文件,并以密件管理,保存期限至少五年;如发生与检举内容相关诉讼时, 应继续保存至诉讼终结止。
二、对于检举人、处理检举事件相关人员,公司除因其同意公开身分或依法令规定予以揭露者外,应恪遵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足以识别个别案件相关人员身份之资讯。
三、本公司对于检举人、处理检举事件相关人员,应恪尽保护之责,避免其因检举情事而遭受不公平或不当处置,如检举案件相关人员遭受他人威胁、恐吓或其他不利行为者, 公司应协助其报请警察机关处理。
第七条 (利益冲突回避)
检举案件相关处理人员如发现检举事项对其有自身利害关系者,应即以书面说明其自身利害关系并自行签请回避。
第八条 (检举奖惩)
一、检举案件经查证属实者,如检举人为本公司员工,得依检举情节之轻重,酌予奖励。
二、检举案件如经查证后为公司员工故意虚报、恶意指控、诬告、伪造文书,经查证确实后将依公司内部规定惩处。
第九条 (施行)
本检举办法由总经理室订定,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告施行,修正时亦同。r